【本田/台灣台北】
這次假球案 (姑且稱之為黑象事件) 目前已經有前兄弟「救世主」莊宏亮和黃俊中被收押禁見了,今天又有兄弟現役球員王勁力與吳保賢被聲請羈押,雖然大家關心的小曹被飭回,但假球案看來是跑不掉的了。前後任「救世主」都捲入假球案,我想洪家兄弟和我這個二十多年的象迷,應該都和李居明一樣非常的痛心。
先聲明,我只想要提供大家一些資訊,理性的來看假球案的法律層面。我對這個聯盟、這個球隊的愛,絕對不亞於各位。所以對我個人與這篇文章的惡意批評,我想就不必了,謝謝。但我也不是學法律的,如果錯誤也請指正。
很多球迷都在探討為何組頭和黑道判得那麼輕,但球員卻被終身禁賽無路可走。拜讀了克保兄 你該知道的共犯結構 一文,除了佩服他用心整理以外,我跟大家一樣有很多疑問,那就是為何組頭和黑道判的那麼輕。今天我問了一位退休法官和一位現任檢察官這個問題,整理後得到幾個資訊:
1. 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: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2.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: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組頭以金錢利誘球員打假球,如果沒有暴力脅迫,大概就只犯了這兩條罪。注意詐欺的對象是賭客,不是買票看球的球迷喔!
而球員配合打假球,依照刑法第28條 『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』將被視為共同正犯,也就是說球員和組頭一起詐欺賭客,因為他們意圖左右結果來騙賭客的錢,不是欺騙你我這些買票的球迷。
而這兩個罪,只要是刑期七個月以下,法官就可以判易科罰金,就造成克保兄所說的組頭繳繳罰金就沒事了。不過球員也是啊,好像沒有球員真的抓去關的。大家別忘了組頭也可以請律師,他們不滿意判決也會上訴,怪司法判太輕倒不如怪自己幹麻打假球。
我只能說這些球員太笨了,他們犯的罪和組頭一樣,但是組頭可以繼續當組頭,球員卻不能再打球了。
當然,這兩位分屬不同世代的司法界人士一致同意,如果他們是承審法官,就不會讓組頭易科罰金。因為假球案不但關係了整個棒球運動的發展,以棒球在台灣的地位來說,應該考量社會的利益與觀感,秉持良知不要讓組頭易科罰金。
希望這次不一樣,雖然我看還會有下一次,如果聯盟和球團再不從制度痛下決心的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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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人身自由罪的案例可以參考 La new 熊隊林光宏案三位嫌犯的判例。「法官指出,涉及妨害自由的李俊明、潘永祥、陳柏強等3人各處3月;另況奕璇處2月,均得易科罰金。」
還有,你的連結有錯,我連不回我家吶 T_T
天涯駐足,望斷秋風,無限思念埋心中;
溶溶月,淡淡風,能有何處盡風流?唯有相思明月中!
我的看法和你的結論一樣,如果不從制度面著手,還會有下一次,次數應該是世界記錄了!
我一再呼籲社會和政治人物都必須要求聯盟制度修正之後才給資源,一昧站在球團方,或是只會要求非常弱勢的球員自愛,不如直接改成美式摔角好了。反正都是演戲嘛!劇情精彩,表演逼真就可以了。
深深覺得
每一隻球隊都應該多設計一款新的客場球衣
黑色的
我們應該幫球員培養我們球員的第二專長
甚至要保證他們他們有穩定的工作
而不是中年失業的大叔
我相信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遏止這項歪風
這只是野人獻曝
若不實用請不要介意
理性點吧...
我覺得此文是我最近幾天看過最理性、客觀的一篇。職棒簽賭從90年代黑虎、黑鷹以始,中間碰上「2001國球年」,至目前的黑象事件而終。其間台灣經過兩次「改朝換代」;政客、執法者起起落落。
我想說:職棒問題從來不是單一個人或集團的問題。
而是百年台灣棒球發展史所累積之產物,人人有份,份份有我。
理盲地尋找特定的媒體、政黨猛打,只是阿Q式的逃避法;並無法讓自己置外於共犯結構。
也只是凸顯視野的狹隘罷了。
PS:別以為外省人就不看棒球。我從國小跟我爸看到大學,「東哥」的引退賽我也有進場。
天涯駐足,望斷秋風,無限思念埋心中;
溶溶月,淡淡風,能有何處盡風流?唯有相思明月中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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